第八章 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二)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三)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四)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六)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已属陈旧的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三)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五)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
(六)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损失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价值计算。
(四)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2倍赔偿。
(五)损坏、丢失的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还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三十条
责任事故的认定: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本单位、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三),办理清帐手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分清责任。如确属责任事故的,应上报人事处确认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有责任协助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调查和处理事故。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事故重大或金额较大的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由学校组织专门处理小组负责。责任事故涉及不止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二条
赔偿处理手续:凡属在第二十七条范围内的情况,需按照第二十八三十条规定计算损失价值给予赔偿。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小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凡拖延不赔的,教职工在工资内扣除,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赔偿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管理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