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拆卸与改装
第十八条
凡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但经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允许改装使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并经学院(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者,方可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整有关帐物手续。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含800元),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800元以下的,由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