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工程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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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必须树立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仪器设备,并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科研、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按照我校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仪器设备,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拆卸、改装、借出、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或无偿调入、捐赠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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