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借用与调拨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向我校租、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借出,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不外借。市外单位一般不予借出。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方能借用。
(一)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洽借,征得使用单位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各学院(中心)不得自行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二)校外单位经同意借用的仪器设备,每天按照原价的1~5‰交纳折旧费,借用人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开具的单据到财务处交费,然后才能借出仪器设备。对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收费。归还仪器设备时超过原定借用日期的,需补交超过期间的折旧费。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整、调动时,若纯属本学院(中心)内调动、调整,由本学院(中心)决定;学院(中心)与学院(中心)之间、学院(中心)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核定。以上任何调动均需由调出、调入双方管理人员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积压、闲置、富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调剂,以发挥其作用。实验室对积压、闲置、富余物资应填表造册,经学院(中心)审查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照先学院(中心)内后学院(中心)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物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单独保管,单独建帐。对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有权根据需要提出调拨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