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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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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报损报废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一)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生产或行政使用价值。
(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三)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
(四)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
(一)申请报废物资,由所在单位填写《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交实验室管理科。
(二)报废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鉴定并审批;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鉴定,报主管校长审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还需报省教育厅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报废申请批准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向申请单位发放报废物资通知书。
(三)办理物资报废手续可随时进行,也可结合年终清产核资进行。

第二十六条 报废物资帐务与实物的处理。
(一)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资产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应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注销手续。
(二)已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三)已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照《广东工业大学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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