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购置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制定。各单位根据省教育厅或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根据学科的发展要求确定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供应(生产)厂商,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核,制定购置计划。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为保护学校利益,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设备采购必须遵照《政府集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广东省和我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基本程序》进行验收。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表》(见附件一),连同发票,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有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开出的仪器设备验收单,财务处方准报帐。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资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报增手续建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