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工程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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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章 设备分档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包括8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均为固定资产。
(二)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至8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
(三)单价虽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四)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添置计划、组织采购、办理新购仪器设备的报增手续、校内平衡调剂和仪器设备的报废等。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档案,实施总体管理。
(二)学院(中心)由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低值仪器分户帐,建立本单位稀缺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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