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工程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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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章 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应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校内共享。积极参加省内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提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共享面。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承担校外单位的实验、化验、校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生产劳动和科学技术协作,原则上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学院(中心)主管批准,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携出手续。携带大型精密仪器需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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